走出疫情阴霾,提振各界信心,通关让香港旅游业看到曙光******
【环球时报赴香港特派记者组 环球时报特约记者 叶蓝】时隔3年,香港与内地终于迎来首阶段免检疫通关,曾经冷清的关口人潮再现,亲人相拥,喜极而泣,口岸运行顺畅,秩序井然。对于其他行业而言,失去的是3年时间,但对于旅游、零售等高度依赖内地旅客的行业而言,从2019年“修例风波”开始,就已承受巨大压力。
“最重要的还是内地旅客”
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批发及零售界)邵家辉9日告诉《环球时报》记者,2018年全港零售业2/3依靠本地市民消费,1/3是境外旅客消费。在这1/3中,内地旅客的消费占到八成。而过去3年中,内地旅客的数量几乎为零,零售业面临很多困难,很多公司不得不裁员或关闭分店。邵家辉提到,因内地旅客无法来港而受到最大影响的是珠宝、化妆品及小电器公司。它们曾经受益最多,如今处境也最为艰难。
位于尖沙咀的加连威老道曾聚集多家药房,这里的龙城大药房一度是内地旅客“必去购物点”,不仅卖药品,也销售保健品和化妆品。附近商户告诉《环球时报》记者,疫情暴发以来,加连威老道的药房接连关闭,往日的热闹不再。《环球时报》记者9日也看到,这一带尚在营业的药房生意一般,一些药房无人光顾,偶有顾客也只是买一些常用药品。顾女士是港中旅在红磡一家门店的员工,她9日告诉《环球时报》记者,受疫情影响,她所在的门店3年来的内地旅游业务几乎降为零,机票、景点门票等票务业务大幅减少。她说,疫情前,其工作的旅行社在香港有20多家门店,现在关了一半多,“原来真的很忙,以前哪里有这么多时间和你聊,后面会排着长长的队伍来咨询”。在和顾女士聊天的20多分钟里,记者没有看到一个顾客前来咨询。
如今内地和香港终于通关,无疑给香港旅游和零售业打下一剂强心针。根据香港特区政府的数据,截至9日下午4时,初步统计落马洲、港珠澳大桥、深圳湾、文锦渡、中港码头和港澳码头,共有28238人次过关,其中入境香港有9198人次,出境香港有19040人次。特区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表示,截至9日下午6时,已有超过47万人通过网上系统预约前往内地。
立法会议员洪雯9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通关是一个很重要的里程碑,证明复常已经正式起步。香港旅游促进会总干事崔定邦对《环球时报》说,“其他地方的旅客很重要,但最重要的还是内地旅客”,这次通关令整个业界都很开心,终于可以“走出隧道”。
香港思考如何重新吸引内地客
尽管已看到曙光,但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的人士均强调,内地旅客重返香港需要时间。立法会议员(旅游界)姚柏良对《环球时报》表示,内地旅客赴港旅游不太会出现“V”字反弹,春节期间酒店预订等数据并未明显提升,可能要在春节后才会逐步恢复。旅游业议会总干事杨淑芬透露,已与内地旅行社方面沟通过,1月不会有内地团到港,2月初开始恢复办团,初期每天只会有10团,每团约30—40人,以来自广东的旅客为主;自由行方面,相信要到2月中旬后才开始复苏,2月底至3月会有较多人访港。
对于香港旅游业而言,重新吸引内地旅客要做的事情依然很多。姚柏良表示,过去内地旅客到香港就是购物,到传统的几个景点打卡,但香港旅游远不止于此,有很多有本地特色或历史故事的旅游资源,未来要转向追求质量。他坦言,“自由行开放后的十几年,旅游业被宠坏了,不需要做什么创新”,但现在必须改变,要依靠会议展览、文化体育盛事吸引游客,同时做好深度游路线。
香港《星岛日报》9日发表社论称,无论如何,8日对香港都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天,标志着香港可以整装待发,连接内地,也标志着香港可以走出疫情阴霾,实现真正的复常。作为经济的晴雨表,今年首周港股上涨超过1200点,恒生指数冲上2.1万点大关,通关将重新唤起香港旅游、零售、酒店等行业的生机,提振全球投资者对香港“背靠祖国、联通世界”优势的信心。
澳门旅游区重现热闹气氛
8日也是澳门放宽防疫措施的第一天,从内地、香港及台湾入境旅客无须再出示任何检测证明,不少饭店及手信店都出现排队人龙。赌场也重现人气,有员工形容这是3年来最热闹的一个下午,虽然忙碌但感到兴奋。
澳门媒体援引澳门酒店旅业商会会长张健中的话表示,业界对春节档期有信心,预计入住率有八九成。他说,春节黄金周以家庭游、度假游、节庆购物游较受欢迎,随着旅客出游信心逐步恢复,目前收到大量有关澳门交通、住宿及旅游产品等查询。澳门休闲旅游服务创新协会会长黄辉认为,随着港澳防疫政策放宽,希望春节假期访澳旅客日均超过3万人次。
(环球时报)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